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按以下规定进行抽查:

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数量以30%的比例抽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

被抽查的门店如属于跨省(区、市)开办的,组织认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门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