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依据检查结果对照《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作出检查结论并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认证机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