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