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认证工作的要求,对GSP认证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