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六条 GSP认证检查员在认证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认证检查的各项活动。 GSP认证检查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撤出认证检查员库,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次列入认证检查员库。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