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地区认证检查员库。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