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GSP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至少有3名具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具有药学或医学、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查工作。
建立了适应机构管理需要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至少有3名具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具有药学或医学、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查工作。
建立了适应机构管理需要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