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十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十条 GSP认证机构,须经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从事GSP认证工作。 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咨询活动。 引用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