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GSP认证机构,须经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从事GSP认证工作。

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