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GSP认证机构在认证工作中,如发生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认证结果予以改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