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五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节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