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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五节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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