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