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