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