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改革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在完成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任务,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进行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在改革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在完成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任务,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进行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