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为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和填报质量。上报时间,为国…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局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考核,每年6月底以前,将上年考核结果通告全国。省(自治区…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