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为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和填报质量。上报时间,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中规定的上报时间。填报质量包括:
统计资料的上报率;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统计分析报告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