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局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考核,每年6月底以前,将上年考核结果通告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考核。每年的考核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