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档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