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