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办公室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