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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办公室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定期公布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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