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