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