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出口药品出厂放行时应当完成包装并带有标签、说明书。出口药品为大包装制剂(出口后进行分包装形成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单位)的,该大包装制剂出厂放行时应当带有标签。
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载明出口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生产地址,并获得进口国(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如进口国(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签、说明书不包含药品生产企业信息,或者依照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签、说明书无需进口国(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应当确保标签、说明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并提供情况说明,纳入出口药品档案。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放行无标签产品或者标签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