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出口药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生产车间、生产线,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出口药品。出口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等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化工产品等非药用产品的,该产品不得以药品名义出口,在该产品的贸易中不得使用《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文件。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化工产品等非药用产品的,该产品不得以药品名义出口,在该产品的贸易中不得使用《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