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出口证明,是指《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出口证明不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出口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