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相关工作时限,按优先审评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品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第九十六条 药品注册审评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药品注册核查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一百二十日。 第一百条 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 第一百零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一百零二条 因品种特性及审评、核查、检验等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经药品审评、核查、检验等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延长时限的… 第一百零三条 以下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