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