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