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