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章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略) 2.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略) 3.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略) 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略) 5.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略) 6.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表1—3)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