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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省级中药标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等组织制定和发布省级中药标准,并在省级中药标准发布前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中药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省级中药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省级中药标准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制备标定结果报中… 第三十七条 省级中药标准禁止收载以下品种: 第三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已收载的品种及规格涉及的省级中药标准,自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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