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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的“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是指不再受理以该招标代理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名义或其它主要负责人重新组建机构的名义或以主要违法、违规当事人名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是指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包括兼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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