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的“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是指不再受理以该招标代理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名义或其它主要负责人重新组建机构的名义或以主要违法、违规当事人名义或继续以该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申请的资格认定申请。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