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是指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包括兼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