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