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