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