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