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