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