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