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