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七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