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召回的预期效果;
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召回的预期效果;
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