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