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六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