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