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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第十三条 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四条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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