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